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但由于各成員國間的利益矛盾,《公約》沒能制定統一的“工業產權法”,而是以成員國國內立法為基礎進行保護,因此它沒有排除專利權效力的地域性。公約在尊重各成員的國內立法的同時,規定了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幾個基本原則,以協調各成員國的立法,使之與公約的規定相一致。
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和重要條款是:
1、國民待遇原則。在法律上給予其他成員國相同于其本國國民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商標享受6個月的優先權。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靠前次合格的申請,而且靠前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后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3、商標的獨立性原則。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后,就獨立于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
4、強制許可專利原則?!豆s》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四年期間,或者自批準專利日起三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準),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核準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如在靠前次核準強制許可特許滿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豆s》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5、商標的使用?!豆s》規定,a.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 b.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于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征時,不得拒絕注冊。 c.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為前提。
6、馳名商標的保護。"無論馳名商標是否取得商標注冊",公約各成員國都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于馳名商標的商標,拒絕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7、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并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8、展覽產品臨時保護。公約成員國應按其本國法律對在公約各成員國領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所包含的專利和展出產品的商標提供臨時法律保護。